※智力※
1921和1986年兩次研討會總結:首先,心理學家從各種不同方面對智力加以定義的,如,智力是抽象思維能力、智力是個人為了適應環境而進行學習的能力、智力是從真理和事實的觀點出發,靠正確反應所獲得的能力、智力是由于各種復雜刺激的影響所帶來的統一結果的生物學機制、智力是獲得知識的能力等等。
其次,定義并不相互排斥,并互相兼容,一個定義可能包含或隱含了其他定義所涉及的屬性。如,將智力看作是學習能力,既包含了高級認知過程和低級認知過程,又包含了知識等。
再次,無論是哪一個時代,在智力的一些基本屬性上,人們有共同的見解。
※思維與創造性※
思維:以人已有的知識為中介,對客觀事物的概括的、間接的反映,它借助語言、表象或動作實現,是認知活動的高級形式。
思維特征:
1.間接性:思維和感知覺不同,它是建立在過去的知識經驗上的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因此具有間接性。
2.概括性:思維是在大量的感性材料的基礎上,把一類事物的共同特征和規律抽離出來加以認識的。反映著思維的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3.思維和語言有密切關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思維的間接性、概括性正是憑借語言得以實現的。人借助語言進行思維是人與動物的思維的本質區別。除語言外還有表象和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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