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建設人民滿意的一流民族大學,培養具有健全人格、適合時代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激發學生奮發向上、刻苦學習的積極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貴州民族大學學生獎懲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貴州民族大學正式學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章 獎學金的類型、標準與比例
第三條 獎學金分為國家級獎學金、學校獎學金和社會獎學金三類。
(一)國家級獎學金
1. 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綜合素質特別優秀的學生。
本科生獎勵標準為8000元/人。
研究生獎勵標準為20000元/人。
2. 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獎勵標準為5000元/人。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名額由省教育廳下達,學校擇優評選推薦。
(二)學校獎學金
1. 優秀學生獎學金
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綜合素質全面發展的學生,按照學年學生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列順序確定。
該獎項分二個等級:
一等獎學金1500元/人,評獎名額按參評學生數的3%確定;
二等獎學金1000元/人,評獎名額按參評學生數的7%確定。
2.單項獎學金
(1)研究與創新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研究與創新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1000-1500元/人,名額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2)文體活動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文體活動方面有特殊才華,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500-1000元/人,名額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3)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社會實踐、社會工作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學生。500元/人,名額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4)海外學習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海外交流學習期間表現突出的學生。1000元/人,名額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5)第二校園獎學金
用于獎勵在第二校園交流學習期間表現突出的學生。1000元/人,名額根據當年申報情況確定。
(三)社會獎學金
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由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設立,獎勵標準和名額由學校與設獎單位及個人協商確定。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參加各類獎學金評選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品行端正,誠實守信,學年基礎性素質成績“良”以上;
(三)學習勤奮,成績優良,當學年無重修和不及格現象;
(四)自覺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各項校紀校規,沒有違紀違法行為;
(五)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素質良好,達到“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六)及時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等。
第五條 國家級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國家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1. 學習成績優異,當學年學習成績處于專業(班級)前10%;研究生在校期間學習、科研成績突出。
2. 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突出;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
1. 學習刻苦,成績優異,當學年學習成績處于專業(班級)前30%;
2.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六條 學校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一等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須在專業(班級)前20%,二等獎學金須在專業(班級)前30%。
(二)單項獎學金評選條件
1.研究與創新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研究與創新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省級以上及國內外權威機構組織的、經過學校認定的正式競賽獲一、二、三等獎(如全國“挑戰杯”、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等,其他高層次競賽由申報者提出申請,學校認定)。
(2)論文被SCI、EI、ISTP及SSCI、CSSCI收錄;有專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國家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本科生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或創作的作品。
(3)積極參與科研活動,主持校級以上科研項目,有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2.文體活動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文體活動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在省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文化、藝術類素質競賽、體育比賽(邀請賽除外)中獲一、二、三等獎或前三名。
3.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社會實踐、社會工作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須在社會實踐或社會工作中有重大貢獻或有較高水平的社會實踐或社會工作成果。
4.海外學習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海外學習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須有海外交流學習經歷,且在外出學習期間熱愛祖國,自覺維護學校形象且學習成績優異,各方面表現突出。
5.第二校園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第二校園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須有第二校園訪學經歷,且在訪學過程中,能自覺遵守貴州民族大學和第二校園的規章制度,積極融入班集體生活,切實維護所在學校形象,學習成績優異,各方面表現突出。
第七條 社會獎學金評選條件
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申請社會獎學金,除需滿足第四條列出的基本條件外,還需符合設獎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相關評選要求。
第四章 評選原則和程序
第八條 評選原則
為確保評選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所有評選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評選的原則,嚴格執行三級評審(班級評議、學院評審、學校審定)、兩級公示(學院公示3天、學校公示5天)制度。
第九條 評選程序
(一)班級評議。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以班級為單位,依據已核實的材料,進行民主評議后,報學院評審。
(二)學院評審。學院評審工作組按照通知要求,充分聽取師生意見,嚴格審核,確定本學院擬推薦名單。公示無異議,報送學生工作部(處)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校審定。學生工作部(處)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上報學校評審委員會審定,學校評審委員會由學校主管校領導負責,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教務處、校團委等相關部門領導和學院書記或副書記代表、輔導員和分團委書記代表組成。
(四)確定人選。學生工作部(處)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學校評審委員會最終評審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下文確定。
第五章 獎勵與表彰
第十條 獎學金兼有精神激勵和物質鼓勵的雙重獎勵形式。獎學金采取一次性發放和項目資助發放兩種形式。
對于獲獎學生,學校還可通過頒發榮譽證書、進行公開表彰、將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以適當形式進行精神激勵。
第十一條 社會獎學金的表彰獎勵形式學校需與設獎單位及個人協商決定。
第十二條 對于為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或贏得榮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為擴大獎學金的覆蓋面,原則上,各類綜合獎學金不可兼得。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國家級獎學金的評選、表彰由國家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學校按照要求開展我校相關獎項候選人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第十五條 社會獎學金的評選根據資助單位(或個人)的要求由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貴州民族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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